9月1日起,這些消防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!清單來了
近日,上海市發布《消防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》(以下簡稱《清單》)。
《清單》明確:
一、下列輕微違法行為,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:
(一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(二)項的下列情形:
1.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損壞或故障,每樓層不超過1個,當場整改,且不影響系統功能的;
2.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存在非正常屏蔽點位,不影響系統功能的;
3.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損壞,每樓層不超過1個,當場整改,且不影響系統功能的;
4.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故障不超過2處,不影響系統功能的;
5.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或者閉門器損壞,不超過3處的;
6.室內消火栓箱內配件缺損,不超過1處,且當場整改的;
7.滅火器材損壞,每樓層不超過1個,且當場整改的。
(二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,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的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總寬度的20%,且當場改正的。
(三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,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不超過1處,且當場改正的。
(四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,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當場改正,且首次被發現的。
(五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,人員密集場所在消防救援窗、排煙窗以外的其他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,涉及門窗數量不超過3個,且當場改正的。
(六)違反《上海市消防條例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,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24米,施工單位沒有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,但施工高度低于32米且當場改正的。
上述第(一)至(六)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,不適用于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。
二、下列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,不予行政處罰:
(七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(二)項,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,當事人有證據證明:已自行發現前述問題、故障,采取有效措施整改,且已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。
(八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條,擅自停用局部區域的消防設施、器材,當事人有證據證明:因室內裝修、設備維護等確需停用,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,并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,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、器材正常使用。
三、其他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,依法不予行政處罰。
四、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領域輕微違法行為,消防執法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,通過批評教育、指導約談等措施,促進當事人依法開展活動。
五、本市消防領域其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規定與本清單不一致的,適用本清單規定。
六、本清單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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